海南海口一大巴坠河,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5人轻伤。你怎么看
这是重大交通事故了,二死,九伤,活生的二条人命一眨眼就没有,而重伤还要痛苦一生,十多户家庭陷入痛苦,忧伤的苦难,能警示谁么?居说全国每交通事故死人十多万,伤者几十万,打了几次战争也没有死这么多人。也许中国有十四亿人口,基数太大了,加上交通发达,各种车辆天天如蚂蚁密密麻麻的行走,难免出事故了。这交通,交警,全国车机,普通百姓都为安全了殚精竭虑的想办法,幸而酒驾越来越少了,人民交通意识提高了,就是人太多,车太多,路也太多,事故太多的原因吧。什么时候中国才没有交通事故,少有交通事故呢!
又是高空坠物!塑料瓶砸中深圳6岁女童头缝四针, 你怎么看
1、认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毁坏的常见危险。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2、赔偿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与所有人或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首先法律的角度上高空坠物是违法的,前几年有个小女孩在楼下玩耍,突然从空中掉下来一个花盆,砸到了小女孩的头部,当场砸晕过去,幸好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建议在窗边,楼顶等危险区域不要放置物品,请为他人负责,也为自己负责!
个人觉得可以用法律武器采取强制措施 明令禁止高空抛物 烟头也不行 此行为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砸到人或物 更要适当的罪加一等 一定能够有效制止类似情况发生 要求物业在各个小区安装仰视摄像头 能够观察到是谁家认出来的 高层有窗口的 也要有 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 也要加强教育 讲文明讲礼貌 从根本上杜绝一些陋习 不良现象等等
你好!
首先,就物理学来讲,高空坠物,物体由于重力加速度,物体在落地时的重量可达物体本身的几倍,同时在落地瞬间的速度也是最快的,由此对人的伤害极大,乃至致命。
其次,高空抛物是不文明也是不负责的表现,我们应该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自身公德心,不乱扔垃圾,不高空抛物,保护良好的公公环境从我做起,人人有责!
最后,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法律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维护公民安全!
就赔偿方面,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所以说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应当由该栋楼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住户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是素质问题,高空坠物要么是直接人为,要么是间接人为(就是把物体放置到边缘,最后由其他物体导致坠落引起的),这都是一个安全意识淡薄最主要的,个人的素养不够。没有这个根本原因,六岁女童也不会被砸中
公交坠江仅过30天,重庆又有人抢方向盘,被4名壮汉死死按住,你怎么看
看!这就是团结的力量,我们早就该拿出这样的态度,为整个社会秩序负责,也就是为自己负责,为司机和四位乘客点赞!
整个视频我都看了,这个疯子都在不停的叫唤“要打死人咯”,因为乘客们对于他的行为太过于愤怒,所以摁他的时候下手自然不会轻,有的乘客都有想打他的冲动,录制视频的时候一个乘客还一直强调像这样的人绝不能有。后来因为这个疯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最近车上的事情太多了,真的该好好设定一下法律,对于这样危害别人生命的人,一定不能只惩罚他自己,即使他自己死了也不能一了百了,一定要有连带责任,他们不心疼别人,难道也不心疼自己的家人吗?还有关于乘车的要求也要更加的严格,对于一些神志不清的人,还有那些有过犯罪案底的人,一定不要让他们太容易乘车,把公共安全的风险降到最低。你们觉得我的想法怎么样,行得通吗?或者你有什么好的方法可以减少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呢?
最后祝大家 出入平安
一件恶性事故的发生,当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的时候,安全危险的意识在人们的心理已经足够得到了重视,对于那些故意抢夺方向盘的人必须严肃处理,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绝不能原谅姑息,只有对这类心理的人用法律来严肃处理,才能以儆效尤,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需要全民去维护,绝不能让重庆大巴坠江的悲剧重演,那是血淋淋的惨痛教训。
据悉,在11月27日,从重庆南川区开往大学城的大巴车上,发生了一起抢夺方向盘的事故,一名男子因为坐错车,在高速路上要下车遭到拒绝后突然抢夺方向盘,车上乘客一看这还了的?于是四名男子将男子制服后交给了高速执法人员,随后被扭送公安机关。
该事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乘客的安全意识正在加强,否则将酿成车祸,这是特别危险的行为。
对于这种人一定要严肃处理,净化公共交通规则,全民参与,保障交通行车安全,这是特别重要的。
对于制服抢夺方向盘男子的乘客应该通报表扬,做一个系统的宣传。
谢邀
自从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过后。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越来越多,越演越烈。如遇此事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直接判刑,以正视听。
11月28号,在山东车行驶到东平县接山镇某路口的时候,周某从酒店开始坐车,准备到东平县,当要求提前下车后被拒绝,周某便抢夺方向盘,车辆失去控制,然后突然改变方向,幸亏司机刹车及时,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鉴于此事,昨天泰安市东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周某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我了解是从图中乘客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在山东省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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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追将仅过30天,重庆又有人抢方向盘被4名壮汉死死摁住,你怎么看?
谢谢悟空小秘书的邀请。又是一起发生在重庆市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的事,看到这个问题,感觉心里非常悲痛,也感觉到非常的气愤和心寒,这样一个无道德的人自己的生死于不顾,难道其他人的生死与不顾吗?就因为自己一个小小的错过了一站,或者一个过失,还要让一车人陪葬吗?这简直就是无道德的行为。
一个月前重庆市公交车坠江事件,仅因为一个女子抢夺公交车的方向盘,致使一车18人坠入80米深的大江中,无一人生还,其惨痛的教训难道还没有引起重庆市民得高度重视?难道是宣传不到位?难道是公交公司采取措施不得力?还是忽视了短短30天前的惨痛的教训?
从这么短的时间内,重庆市发生了两起公交车被抢夺方向盘的时间,足以看出重庆市民个别人的素质问题比较差,当然也反映出当地的公交公司整顿不力,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必须在公交车上配备治安人员,跟车维持公交车的秩序,对于胡搅蛮缠的乘客进行强力的制止并采取措施,以改善公交车当地的乘坐的环境和秩序的安全保障措施。
当然法律的制裁力度不到,对于发生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这种现象,已经有车上的视频录像为依据进行法律的强力制裁,毕竟这是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罪,危及到一车的他人的生命安全必须进行加大制裁,以正视听,让法律对这种危险的方式达到个人目的的不法行为产生威慑力。
其实山东泰安地区已经对这种抢夺方向盘的时间做出来一个模范性的作用。近期某客车行驶到山东东平县某路口,乘客周某要求提前下车被拒绝,便抢夺方向盘,车辆失控制,司机及时刹车制止了意外事故的发生。昨天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一审判决,周某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总之,对于一些乘客坐过了站,或者是提前下车而抢夺方向盘,让司机进行停车,这些不道德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毕竟他们已危险的方法威胁到全车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必须进行打击和法律的制裁。当然对于这起重庆四位男壮年制服了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人必须为其点大大的赞,也需要社会对这种挺身而出制止危险后果发生的行为,进行大力的表彰,这就是社会的正能量。
谢谢邀请
我认为这四个壮汉遇到这样的犯罪行为敢于及时出手,说明他们的思想觉悟很高。希望这样的见义勇为的英雄越来越多,形成一种社会风气,坚决打击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让我们的社会更和谐稳定。
在这次制止犯罪行为过程中我想到一个问题,假如当时车上没有乘客对犯罪分子出手时,司机怎么做也能及时制止这类犯罪行为?
1、司机师傅在行车过程中怎样预判对方是否只是开口骂人而不可能动手?
2、对方要动手时司机怎么做才能有效制止对方的行为?
3、司机师傅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快速报警?
以上问题考虑的并不全面,希望大家共同讨论给岀切实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谢谢了
谢谢邀请,所幸本案当中悲剧没有重演,针对此类高速路上抢夺方向盘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人,应当予以从重惩处!不能总是等到悲剧发生之后再来惩处,到那时已经为时晚矣!
男子中途要求下车图省事是真
- 车在高速公路上开到距綦江约10公里时,车上一名约30岁左右的男乘客突然要求停车,说要转车去遵义。驾驶员回答这名乘客:高速公路上不能停车。过一会儿,这名乘客又称肚子痛要求停车,张波说前面不远就是綦江服务区,到服务区停车。
- 车进隧洞后,这名乘客突然抢抓方向盘,造成客车剧烈左右摆动,接着把方向盘上的缓速器开关抓落,致车速急减到20公里/小时。 “抢抓方向盘的乘客见没停车,又拼命用脚去踢车门。”张波称,当时后面还有车紧跟着,差点造成追尾。
可以看得出来男子的行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方便自己转车,所谓的肚子疼完全都是借口,因为眼看停车无望,所以才做出如此出格的行为!重庆的事件至今历历在目,男子的行为且不说是否危害到驾驶员的正常工作,更关键的是高速路上抢夺方向盘并且造成车辆急速减速的行为,和重庆案件当中的抢夺方向盘危险性有过之而无不及!
所幸本案当中没有酿成悲剧,否则这样的结果,谁又能承担责任?
男子的行为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目前男子已经被警方带走调查,但是目前仍然不清楚如何惩处。对于该名男子的行为个人看法,应当予以从重从严惩处才是!切不可简单行政拘留罚款就草草了事!
因为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并且在隧道当中抢夺方向盘,更容易造成危险,车辆上的所有人以及后面车辆的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客观上其抢夺方向盘并且造成急速减速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尽管没有酿成重大事故,但是并不代表其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对于该名男子的行为,希望能够进行严惩!!